生产调控措施
(一)扬尘源,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行业企业停止露天作业。
(二)工业源,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对环境影响突出的水泥(含粉磨站)、炭素、砖瓦、陶瓷、耐材、石灰窑等 12 个重点行业,实施差异化生产调控;对钢铁、焦化、电解铝、石油化工等7 个重点行业实施生产负荷调整。
1.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A 级企业、绩效引领性企业和绿色发展排行榜排名靠前的企业,不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鼓励企业实施自主减排。
2.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B 级企业和非绩效引领性企业,采取轮开轮停方式或调整生产负荷方式分阶段(按月、旬)安排错峰生产。
3.对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C 级、D 级企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实施停产治理。
4.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治理任务的工业企业和纳入淘汰计划的落后工业产能和装备,实施停产治理。对 11 月20 日前提前淘汰的落后工业产能和装备给予资金奖补。
(三)移动源,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业,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保障疫情防控及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并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管理信息。
要求严格督导检查。加强季节性生产调控日常监督管理, 逐家明确具体责任人,并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量监管、驻厂监管、日常巡查、不定期抽测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管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假停工、假停产、假错峰”,达不到自主减排条件、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