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27 09:05:28 来源:水泥人网

惨!又一水泥厂内员工被压死!竟然130万私了!

  日前,云南省安宁市政府通报了一起瞒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案例。2019年5月26日晚10点左右,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违规操作摆渡车导致厂内员工陈炳铨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公司隐瞒不报。安宁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并认定此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且属于瞒报行为。为此,建议给予该公司罚款125万元;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国罚款57769元(上一年年收入57769元)。

  公司与死者家属“私了”

  支付130万元死亡赔偿金2019年5月26日晚上11时17分许,陈炳铨(死者)、王某、李某某、陈某4人在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对损坏的摆渡车变频器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电工王某对变频器进行更换,因需要先读取变频器参数,故没有切断摆渡车电源。陈炳铨站在下料口平台为电工王某照明,在读取变频器参数过程中,摆渡车突然朝下料口平台的方向运行,将陈炳铨压在摆渡车与下料口之间。事故发生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国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安排现场工人将摆渡车撬开将陈炳铨拉出。廖某燕当晚11时26分联系120急救中心,120急救车驾驶员联系廖某燕找不到公司的位置。陈宝国因担心耽误救治时间,立即安排人员用公司的车辆将陈炳铨送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送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后,医生告知不具备抢救条件,陈宝国立即租用医院周边120救护车(非正规渠道),由死者陈炳铨的堂弟陈某俤将陈炳铨运回福建,陈炳铨在回福建途中死亡。2019年5月29日,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代表陈某祥、陈某伟、陈某宇与陈炳铨妻子陈某娟及子女签订“协议书”,一次性支付130万元给陈炳铨家属,作为死亡赔偿。老板伪造死者死亡证明还胁迫在场工人不准说此事2019年9月16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于9月20日联合安宁市公安局、安宁市总工会、金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瞒报‘5·26’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安宁市纪委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安宁市政府近日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事故发生后,公司隐瞒事故真相,从未向任何有关部门上报,并在事故发生当晚将陈炳铨尸体连夜运回福建。陈宝国动用关系伪造死亡证明私自处理下葬,并串通有关人员瞒报事故情况,还命令胁迫当时在场的工人不准跟任何人说起此事。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调查显示,事故直接原因是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切断摆渡车电源的情况下对摆渡车变频器进行更换,未采取防止摆渡车意外运行的有效措施。作业过程中,摆渡车突然运行,将陈炳铨压在摆渡车与下料口之间造成重伤,送至医院不具备抢救条件后死亡。根据原因分析,认定此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且属于瞒报行为。调查报告认定,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编制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中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切合公司实际情况,未编制摆渡车检维修操作规程,在检修摆渡车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开展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导致该事故发生;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后经举报查证属实,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有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为此,按照有关规定,建议给予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建议给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国罚款57769元(上一年年收入57769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组织专家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全方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待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通报全文如下:

  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瞒报“5·26”机械伤害

  致1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案调查报告

  2019年9月16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2019年5月26日晚十点左右,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违规操作摆渡车导致厂内员工陈炳铨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隐瞒事故真相,从未向任何有关部门上报,并在事故发生当晚将陈炳铨尸体连夜运回陈炳铨老家福建省长乐市。陈宝国动用关系伪造死亡证明私自处理下葬,并串通有关人员瞒报事故情况,还命令胁迫当事在场的工人不准跟任何人说起此事。

  接到举报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应急管理局调查处理全市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批复》(安政复〔2019〕86号)的规定,2019年9月20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安宁市公安局、安宁市总工会、金方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瞒报‘5·26’机械伤害致1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安宁市纪委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调查过程中,及时邀请安宁市公安局、安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安宁市人民法院对事故调查进行会商指导。调查组还邀请了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为此次事故调查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意见,确保事故调查工作的合法合规性。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经现场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

  2.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5月26日23时17分许;

  3.事故发生地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摆渡车;

  4.伤亡情况:事故致1人死亡。死者:陈炳铨,男,56岁,已婚,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

  5.事故类别:机械伤害事故;

  6.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7.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发生单位及租赁承包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法定代表人陈宝国。公司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北大门综合料厂后面原云南昆钢新型建材厂,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粉煤灰及炉渣处理;建筑材料的销售;免烧砖的加工及销售;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销售;国内贸易、物资供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厂房、设备租赁概况

  2017年3月6日,云南水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合同》,云南水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将新型建材厂场地、机器设备、建构筑物、公辅设施出租给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租赁期限至2022年3月14日止。当日,云南水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9年5月26日晚上23时17分许,陈炳铨(死者)、王某、李*春、陈某四人在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对损坏的摆渡车变频器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电工王某对变频器进行更换,因需要先读取变频器参数,故没有切断摆渡车电源。陈炳铨站在下料口平台为电工王某照明,在读取变频器参数过程中,摆渡车突然朝下料口平台的方向运行,将陈炳铨压在摆渡车与下料口之间。事故发生后,陈宝国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安排现场工人将摆渡车撬开将陈炳铨拉出,廖*燕在晚上23时26分联系120急救中心,晚上23时27分,120急救车驾驶员联系廖*燕找不到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的位置,陈宝国因担心耽误救治时间,立即安排人员用公司的车辆将陈炳铨送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抢救。送至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后,医生告知不具备抢救条件,陈宝国立即租用医院周边120救护车(非正规渠道),由死者陈炳铨的堂弟陈*俤将陈炳铨运回福建,陈炳铨在回福建途中离开昆明市大概3—4小时的时候死亡。

  2019年5月29日,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代表陈*祥、陈*伟、陈*宇与陈炳铨妻子陈*娟、儿子陈某、女儿陈某签订《协议书》,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30万元(大写:壹佰叁拾 万元)给陈炳铨家属,作为死亡赔偿。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切断摆渡车电源的情况下对摆渡车变频器进行更换,未采取防止摆渡车意外运行的有效措施。作业过程中,摆渡车突然运行,将陈炳铨压在摆渡车与下料口之间造成重伤,送至医院不具备抢救条件后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编制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中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切合公司实际情况,未编制摆渡车检维修操作规程,在检修摆渡车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

  2.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未开展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导致职工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忽视安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五、事故性质及等级

  根据以上原因分析,认定此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且属于瞒报行为。

  六、责任划分和处理意见

  1.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编制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中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切合公司实际情况,未编制摆渡车检维修操作规程,在检修摆渡车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开展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导致该事故发生;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后经举报查证属实,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属于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综合类”“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的规定”第四项〔违法行为描述: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

  实施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5万元(大写:壹佰贰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组织专家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全方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待整改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

  2.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宝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不清楚和未履行自身所承担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公司编制的《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中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切合公司实际情况,未编制摆渡车检维修操作规程,未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未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存在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的规定,建议给予陈宝国上一年年收入57769元人民币100%即人民币57769元(大写:伍万柒仟柒佰陆拾玖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云南水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新型建材厂场地、机器设备、建构筑物、公辅设施的业主方,为进一步加强对承租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议对云南水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七、防范措施

  1.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确保制度和规程落到实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2.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必须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3.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公司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汲取事故教训,杜绝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不安全行为。同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并形成台帐。

  4.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要加强现场管理,完善摆渡车等传送、运输、转动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对其设备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提高设备的安全性能。针对检维修作业,制定检维修操作规程和方案,落实检维修作业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5.云南水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新型建材厂场地、机器设备、建构筑物、公辅设施的业主方,要继续加强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同时要继续强化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的经常性检查,及时督促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强化出租人的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意识,提升安全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6.金方街道办事处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的安全监管,督促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同时,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充分运用行政执法手段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安宁同泽建材有限公司瞒报“5.26”机械伤害所致

  1人死亡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22日

  (来源:安宁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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