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06 09:13:35 来源:水泥人网

突发:又一水泥厂发生事故致1人死亡!

  水泥人网通讯员消息,3月3日16时30分左右辽宁省阜新市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鹰水泥)工人刘镇东在驾驶叉车倒车时撞到烧成车间工人王光辉(48岁,阜新当地人),使其挤压在车尾及墙柱之间,后经送医抢救,诊断为骨裂,于当日夜间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据通讯员反馈称,当日事故发生后,伤者第一时间被送至阜新市医院急救中心,后因伤势过重未及送至沈阳医院伤者便不幸辞世。事后大鹰水泥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事宜,家属情绪较稳定。

  据水泥人网了解,3月份还处在辽宁省水泥企业采暖季错峰生产时段内。按照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关于辽宁省2018-2019年采暖期水泥错峰生产安排的通知》规定,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辽宁市除承担居明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其它水泥企业都应该执行错峰生产。


  此次大鹰水泥为避免扩大影响,并未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仅与死者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一致。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死亡,属安全事故,需上报给当地安监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针对此事,水泥人网致电阜新市应急管理局。阜新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上述事故不知情。

  按照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件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国务院令第493号文件第五章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据查询辽宁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经营范围为水泥用大理石开采;水泥制造销售;水泥熟料制造销售等。

  据水泥人网了解2018-2019年采暖季,辽宁省多数企业都在执行错峰停产,水泥价格在高位运行,辽宁大鹰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要求进行错峰停产 。

  视频截图来源于水泥人网新媒体平台,请关注水泥人网微信公众平台浏览此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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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10日辽宁省工信厅曾对大鹰水泥等企业未落实错峰生产相关要求企业做出公开通报,通报原文如下:

  不落实错峰生产相关要求在先,发生安全事故在后,看似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政策法规的忽视,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不重视,正是导致部分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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