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龙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中国长城铝业有限公司水泥厂、登封中联登电水泥有限公司、天瑞新登郑州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嵩基水泥有限公司、登封市宏昌水泥有限公司、登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郑州顺宝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永华水泥有限公司、新郑市恒发水泥厂、河南双龙建材有限公司、洛钢集团钢铁公司等13家企业用电不加价。
二、郑州长城水泥等4家水泥企业企业的部分生产设施属限制类项目(见附表),自201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用电加价0.1元/千瓦时(含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参与市场交易的全部电量,下同);自2018年11月1日起,用电加价0.15元/千瓦时。
洛阳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洛钢集团钢铁公司的监管。若发现企业实际生产建筑用钢等普通钢材,则按上述时间及标准追溯执行差别电价。
三、郑州中泰水泥有限公司等8家水泥企业的部分生产设施属淘汰类项目(见附表),自2018年6月1日抄见电量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用电加价0.3元/千瓦时;自2018年11月1日起,用电加价0.5元/千瓦时。
四、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生产设施计量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定量或定比确定需要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具体方式由省辖市、直管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据实确定。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差别化电价的核查、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到位。省电力公司要将本次差别电价执行情况于2019年2月底前报送我委(价管处)。
注:以上表格来源于河南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