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达到以下条件的水泥企业,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①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企业;②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并完成SCR脱销深度治理工程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
达到超低排放(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的水泥企业,2019年1-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
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各县(市、区)攻坚办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承担居民供暖水泥企业采暖季结束后补停相应时间。
方案原文如下:
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完成我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15号)和《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郑办〔20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完成冬季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依据重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科学制定差别化的错峰生产措施,坚持“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引导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升级,坚决反对“一刀切”,防止管控简单化,有效减少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轻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影响,持续改善郑州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实施时间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三、实施范围
全市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医药(农药)等行业。
四、主要任务
(一)钢铁行业。钢铁企业实施限产50%以上(含轮产)。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采用企业实际用电量核实。
对达到超低排放(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且无组织排放达到要求的钢铁企业,以及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可以减少限产比例为20%。
(二)焦化行业。焦化企业采取结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实行限产。以企业实际出焦量计。
对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限值要求;焦炉炉体加罩封闭;熄焦方式为干熄焦的可以豁免限产。
(三)铸造行业。实施停产。
对使用电炉、天然气炉,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可以豁免停产。
对使用电炉、天然气炉,无组织排放实施一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可以减少限产比例为50%。
(四)建材行业。实施停产。主要包括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和粉磨工序)、砖瓦窑、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耐材企业。
1.水泥企业
(1)对达到以下条件的企业,豁免其不再实施错峰生产:①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企业;②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并完成SCR脱销深度治理工程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达到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
(2)达到超低排放(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的水泥企业,2019年1-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
(3)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水泥企业,各县(市、区)攻坚办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并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备案;承担居民供暖水泥企业采暖季结束后补停相应时间。
2.砖瓦窑、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耐材企业,以天然气、电为燃料的限产30%。
(五)有色行业。主要包括电解铝、氧化铝、碳素、有色金属再生企业。
1.电解铝、氧化铝企业。限产30%,电解铝企业,以电解槽数量计,氧化铝企业,以生产线计。
对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电解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的电解铝企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的氧化铝企业可以减少限产比例为20%。
2.碳素企业。实施停限产,以生产线计。
对达到超低排放改造要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浓度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且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并按规范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限产50%。
3.有色金属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限产50%以上。
对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有色再生企业的熔铸工序可以减少限产比例为20%。
(六)医药(农药)行业。医药(农药)行业涉VOCs排放工序,原则上VOCs工序停产。主要包括原料药生产医药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
(1)不在城市建成区的医药(农药)企业,低于《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可以豁免停产。
(2)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医药(农药)企业,低于《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错峰停产时间不低于2个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对本地区错峰生产工作的领导,科学组织,明确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地方管理职责,坚决防止“一刀切”。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并结合本地产业特征和布局实施区域管控。错峰生产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的原则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措施要具体到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要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并于2018年11月10日以前,将错峰生产工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报郑州市工信委、环保局备案。
(二)建立工作台账。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要根据错峰生产工作方案,认真排查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建立工作台账,确保无遗漏。错峰生产清单于2018年10月31日以前报市工信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报送国家工信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三)严格审核把关。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豫环攻坚办〔2018〕15号)和《郑州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郑办〔2018〕..号),严格错峰生产企业豁免条件的审核把关,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严禁豁免错峰生产。
(四)加强部门协调。市工信、环保、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工信部门负责错峰生产企业清单排查,建立工作台帐;环保部门负责企业超低(限值)排放改造、无组织排放一次收集处理、二次收集处理以及生产、运输、储存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等情况的认定;国土部门负责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等情况的认定;工信部门按照环保、国土等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确定豁免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五)严格执法检查。环保部门要严厉打击不执行错峰生产要求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按要求落实停限产要求的企业,一律纳入停产管控范围,并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实施停产整治。享受差别化错峰生产政策的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或第三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并实施错峰生产。对“假错峰、真生产”、达不到错峰豁免条件、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依规查处,并实施停产整改。
(六)严格督查问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专项督查,各县(市、区)工信部门按照错峰生产企业清单,督促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根据工作职责范围,成立专门督查组,对辖区内的错峰生产企业进行检查。乡镇级督查组每天要深入现场检查,县(市、区)级督查组每周应不少于2次,市级督查组不定次的对各县(市、区)的企业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我市错峰生产企业停产、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市攻坚办督察组加强错峰生产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以及发现应列入本方案错峰生产企业名单而未列入的地方政府及有关人员,严格实施问责。
(七)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错峰生产政策的宣传解读,广泛宣传错峰生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公布举报电话、微信公众号等,落实大气污染有奖举报,做好错峰生产企业职工思想引导工作,营造全民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