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山铝水泥厂蒋某来到张南分局治安大队报案,称其发现假冒的山铝水泥。假冒水泥上的商标和名称猛得一看并没有什么差别,但仔细观察还是有好几处不一样,比如生产厂家、印刷厂家的地址和电话均为空白。
针对蒋某反映的情况,侦查机关根据此水泥袋找到了加工水泥的生产厂家。审讯后发现,自2015年2月以来,李方、李其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让陈某为其经营的水泥生产厂伪造假冒的山铝牌水泥包装袋约2万条、鲁宝牌水泥包装袋约3万条、山水牌水泥包装袋约8000条,并以165元至175元左右每吨的价格对外出售假冒水泥。自2015年2月底,杜彬从李方、李其的厂子里购买假冒山铝牌、万华牌水泥通过杜木运输,出售给侯某共计416吨,侯某再通过其经营的门头加价对外销售。
经证实,山铝牌商标并没有授权其他单位使用。万华牌水泥的生产公司也并未授权李方、李其的厂子生产万华牌水泥。当问及为什么要冒用他人商标时,李方说:“今年水泥行业效益不好,有些拉货的司机就说我们弄点其他品牌的水泥袋子装上自己厂生产的水泥,这样对外卖会比较顺利点。”李方和李其二人自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最终也付出了相应的代价。
最终,被告人李方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其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陈某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杜彬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杜木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侯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