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指南》发布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
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经过40多年的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已发展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成熟技术,对水泥工业可持续发展和固体废物处置发挥了重要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发展比较缓慢,截至2016年底,我国4000余家水泥企业中仅有24家企业获得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打击力度,陆续出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标准规范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水泥企业纷纷上马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环境风险突出,急需严格审批条件,规范管理。
针对目前我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发展现状,技术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强化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环境监管,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许可条件,环境保护部编制并发布本《指南》,用于指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查,确保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行业在我国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问:《指南》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区别?
答: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发布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以下简称《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系列文件,用于指导和规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
《审查和许可指南》主要是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用专用的焚烧、填埋处置设施和利用设施提出了详细具体的审查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本质上属于高温处理技术,在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的同时,还必须保障水泥窑的正常运行和水泥产品的质量。因此,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与危险废物专用的焚烧处置设施在技术原理、环境保护和风险控制关键环节和管理重点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审查和许可指南》针对危险废物专用的焚烧处置设施特点提出的技术审查要点已不适用于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技术审查。为此,本《指南》针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设施的特点,细化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具体审查要点,用于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问:《指南》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指南》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新申请、重新申请领取和换证)的审查。
主要内容包括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单位关于技术人员、危险废物运输、协同处置工艺和设施、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等方面的审查要求以及针对不同运营模式申请单位的许可证颁发方式等。特别是对协同处置的全过程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包括对厂区、水泥窑、贮存、预处理、场内输送、废物投加位置与投加量、协同处置的规模与类别、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学分析与质量控制和水泥窑性能测试(试烧)等提出相应的审查要点与要求。
问:针对危险废物专业预处理中心配套水泥窑协同处置运营模式,如何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答:
根据危险废物预处理是否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是否属于同一法人,《指南》将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运营模式分为了三类:
(1)分散联合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分属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2)分散独立经营模式,是指水泥生产企业和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属于同一法人主体的情况下,危险废物在预处理中心经预处理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磨)要求后,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不再进行其他预处理而直接入窑(磨)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
(3)集中经营模式,是指在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对危险废物进行预处理和协同处置的经营模式,包括危险废物预处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或运营属于同一法人或分属不同法人主体的情况。
问: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从危险废物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如何进行管理?
答:
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5085.7),本着便于监管和从严管理的原则,本《指南》要求所有的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从预处理中心至水泥生产企业之间的运输均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即满足《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