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有17名答辩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天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现在的非执行董事李留法及李和平。
据水泥人网了解,本此状告原因是因为是天瑞集团、CSI 以及中国山水的前任与现任董事针对中国山水所做出的不正当行为,直接或间接的损害包括亚洲水泥在内的股东之利益,已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及忠实义务。
1.法律事件之当事人:呈请人:亚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11 家子公司
第1 答辩人:天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瑞集团”)
第2 答辩人:天瑞(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第3 答辩人:China Shanshui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CSI”)
第4 答辩人:李留法
第5 答辩人:李和平
第6 答辩人:廖耀强
第7 答辩人:阎正为
第8 答辩人:华国威
第9 答辩人:张家华
第10 答辩人:黄清海
第11 答辩人:何文琪
第12 答辩人:张钰明
第13 答辩人:罗沛昌
第14 答辩人:黄之强
第15 答辩人:程少明
第16 答辩人:卢重兴
第17 答辩人:中国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山水”)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称或处分机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关文书案号:Miscellaneous Proceedings No. 1268 of2017 (HCMP 1268/2017)
4.事实发生日:106/06/01
5.发生原委(含争讼目标):天瑞集团、CSI 以及中国山水的前任与现任董事,藉由中国山水所做出的不正当行为,直接或间接图利天瑞集团,损害包括本公司在内的股东之利益,已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以及忠实义务。
6.处理过程:本公司已委任律师处理相关事宜,以维护本公司及股东权益。
7.对公司财务业务影响及预估影响金额:本公司营运一切正常,对本公司之财务业务并无重大影响。
8.因应措施及改善情形:请求法院命令,包含但不限于因不当行为造成股价下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9.其他应叙明事项: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