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被告人李春芳,男,1960年4月8日出生于唐山市丰润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丰润区。2016年8月9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唐山市廉政中心,同年9月6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执行逮捕。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春芳于2007年4月至2010年5月担任唐山市丰润区交通局局长、2010年5月至2016年3月担任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其利用职务之便,在房产开发领域、项目工程施工领域、绿化亮化工程等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郝某1等49人的现金、美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106461元。
在房产开发领域,李春芳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郝某1等18人的财物,价值共计2261550元。在绿化亮化工程等领域,李春芳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冀东水泥孙某等6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04万元。其中,2008年10月,李春芳收受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2给予的现金5万元。2008年中秋节期间、2009年中秋节期间,李春芳分2次收受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副总经理兼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汽运公司负责人孙某2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李春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