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具体通知》(青国税函【2008】6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的规定,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互助金圆水泥有限公司、青海青海湖水泥有限公司及青海宏扬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办理完成了水泥产品增值税相关退税手续,并收到退税款。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收到2016年增值税退税款合计29,933,670.73元,该退税将计入公司2016年当期损益。上述退税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将以公司后续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金圆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