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3 08:52:23 来源:水泥技术及装备展览会

2017年第十八届中国国际水泥技术及装备展览会

参展细则

1. 申请参展单位须认真阅读组委会在展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和印发的《招展书》、《参展申请表/协议书》、《参展细则》、《参展指南》等有关资料,并如实、清晰、完整填写《参展申请表/协议书》并签名盖章,上述文件涵盖了参展单位与组委会签订的全部协议内容。《参展申请表/协议书》的提交即视为参展商接受本《参展细则》。

2. 组委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展馆是否已满、展品是否符合要求等)决定接受或不接受参展申请。组委会按照先申请、先付款、先安排的原则统筹安排展位。为保证展会整体形象,组委会保留与参展单位协商并最终调整展位位置的权力。

3. 展位的分配:在特定情况下,组委会保留缩短或延长展会时间、重新分配展位、改变展位布局和改变展位标准尺寸的权力。参展商不得以上述变更为由取消协议或索取赔偿。

4. 申请参展单位应按照招展书中参展程序办理参展手续,将有关费用汇至组委会账户(如下)。参展单位必须以单位自身名义办理汇款手续,在汇款时注明“水泥展”字样,并且将汇款底单传真至组委会。组委会收到全额款项后向交费单位开具正式发票。

户名:北京建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银行:工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账号:0200001409200054328

5. 申请参展单位界定:依照参展单位展出的产品/技术服务/工程项目之商标初始注册地址进行界定。如商标初始注册地址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则参展企业展位租赁费用、广告费用等参照国内企业相关费用执行;如商标初始注册地址为中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则参展企业展位租赁费用、广告费用等参照国际企业相关费用执行。

6. 如申请参展单位未将参展、广告等费用在协议规定的日期(2016年4月30日)之前付清,或申请参展单位单方面违反本协议条款,发生退展等行为,组委会有权撤销协议,将其预订的展位等重新安排,并且该单位已支付的费用将不予退还。

7. 申请参展单位应及时向组委会提供电子版单位简介、广告设计样等内容,以供组委会制作相关宣传用品。如逾期未能提供,则视为参展单位自动放弃该服务项目。在通知参展单位的情况下,组委会有权根据版面情况、展览馆要求及有关规定和法律对其做出相应的修改。

8. 组委会将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为申请参展单位派发《参展指南》,《参展指南》中对展览会议时间安排、展位搭建和拆除、展品运输、酒店交通、会刊资料、物品租赁、特装展位搭建、水电申请等项目作详细介绍,申请参展单位应按照各项规定和自身实际需要在截止日期前落实参展有关事宜。

9. 参展单位在布展期最后半天仍未报到入馆,又未做任何解释的,组委会有权将其展位安排它用,已交展位费概不退还。

10. 组委会为室内标准展位提供标准配置,租用室内外光地的参展单位自行负责展位设计搭建、电源、水等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租用室内外光地的参展单位其展台搭建计划、方案、图纸应该符合组委会、展览馆、消防部门关于展台搭建之有关规定。参展单位必须事先将搭建计划、方案、图纸等资料报送展览馆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展台搭建之相关规定的展台设计,组委会有权清除或调整,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参展单位负责。所有参展单位必须在《参展指南》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展台搭建及装饰,并按期拆除,否则将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参展单位及其承包搭建商对其他展商或共同财产造成的损害负全责。

11. 参展单位在参展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参展商未经组委会同意,不得将展位的一部分或全部对其他展商或第三者进行转租、出售、转让、交换。若发现有此行为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并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由参展商承担。

12. 展览期间参展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撤展或展台无人值守,否则组委会有权向参展商收取罚金。参展商撤展时,需按照场馆和组委会相关规定办理出馆手续并经检查后方可离开。

13. 所有参展单位有权得到协议中规定的各项免费服务。参展单位在展会期间(布展、展出、撤展)有权对组委会、展馆、组委会委托的展位搭建商、运输公司、餐饮、保安、礼仪、翻译等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要求改进。

14. 组委会提供的全部服务为标准服务,如申请参展单位自行放弃任何服务项目,组委会不予退还相关费用。

15. 参展单位在展位搭建、展出、撤展期间对其工作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害及其他员工、代表人员、展品或设备的安全负责。

16. 参展单位应增强安全意识,防止财物受损或丢失。参展单位可以通过投保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展品、财产、工作人员、代表、设备免受偷窃、火灾等特殊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17. 组委会不对上述事件(15、16条)和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组委会有权推迟、缩短、延长或取消展会,并视具体情况全部、部分退还或不退还参展单位已缴纳的费用,而不对参展单位遇到的其他损害负责。

18.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展览馆等有关单位的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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