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中生产通用水泥的水泥企业按生产工艺划分为水泥厂、熟料厂、粉磨站和配制厂四种类型。水泥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熟料厂指包括原料处理、生料粉磨、熟料煅烧生产工序的企业;粉磨站指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配制厂指包括水泥均化及配制、水泥包装及散装生产工序的企业。
企业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熟料煅烧设备、水泥粉磨设备、企业生产地迁移、增加生产场所、增加生产线、增加产品单元、特种水泥单元增加产品品种等变化)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和许可证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颁(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企业应在实地核查前做好准备,根据本细则要求和实际情
况填写下列资料,并于实地核查前准备好如下材料:
(一) 企业生产水泥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 (见附件 2-1);
(二)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施和检验设施表(见附件 2-2)和生产场所示意图(见附件 2-3);
(三)企业生产水泥产品生产设备表(见附件 2-4);
(四)企业生产水泥产品检验设备表(见附件 2-5);
(五)企业生产水泥产品原材料明细表 (见附件 2-6);
(六)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见附件 2-7);
(七)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见附件 2-8);
(八)水泥企业生产线、关键设备确认表(见附件 2-9);
企业获证后在办理延续(免实地核查)、名称变更、补领、产品升级、许可范围变更中减少生产场点、减少生产线等除了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外,也需填写本表。
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