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协调司: 你委转发的财政部税政司起草的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中国水泥协会收悉,我会组织行业专家及有关企业进行了认真研究,就目录中与水泥行业有关的类别条款提出如下的意见建议。
一、对水泥行业现在执行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的目的是“鼓励加快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是将原来偏向低标号水泥的政策转向鼓励高标号水泥,促进行业转型升级,而不是提高废渣利用率。
《目录》中第二类别2.2条,水泥行业综合利用废渣中表述“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也就是说由现在执行的水泥生产中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提高到40%以上。此条款的修改将使高标号水泥(42.5等级及以上产品)生产企业利用工业废渣得不得政策鼓励,而政策完全偏向低标号水泥(32.5等级及以下产品)生产企业,这与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年41号文)要求的“鼓励加快推广使用高标号水泥和高性能混凝土,尽快取消32.5复合水泥产品标准,逐步降低32.5复合水泥使用比重”的精神背道而驰。
二、水泥中废渣的掺入量和掺入品种是由国家标准限定的,不是越多越好。不同强度等级水泥的废渣掺入量也是不同的。掺入40%废渣生产不了高标号水泥。
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中规定,高标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P·O的混合材掺入量≤20%;硅酸盐水泥P·I 和P·Ⅱ的混合材掺入量≤5%。而低标号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P·P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P·F的混合材掺入量≤40%。 按照《目录》规定,除了电石渣替代石灰石以外,我国所有常规新型干法水泥企业生产高标号水泥都做不到40%掺入废渣,即使在原料中寻找替代物采用“双掺(原料中掺入和水泥粉磨中掺入)”也做不到。原来的30%掺入指标也勉强在32.5强度等级的低标号水泥中完成,指标提高到40%后,将会导致小企业为争取利益不顾产品质量而弄虚作假,使我国低标号水泥质量出现更大隐患。
三、我会认为调整税收政策,鼓励高标号水泥生产,是落实国务院41号文件的重要内容,政策修订应充分听取和吸收水泥生产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有关意见,使得好政策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此《目录》已有部分水泥企业看到了,他们反映意见很大,认为这样做等于取消水泥行业的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政策。 因此,我会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废渣相关条款做如下调整。 1、对3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废渣的改为享受40%退税; 2、对4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20%废渣的享受80%退税; 3、对52.5等级水泥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10%废渣的享受80%退税。
四、由于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与水泥行业列出综合利用的废渣有本质的不同,也不是同样的处置技术。建议将水泥行业综合利用“废渣”中涵盖的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单列。
建议增加给予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污泥的税收优惠政策条款。根据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年处理量,判定给予增值税优惠退税比例。建议水泥企业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污泥年处理量达10万吨及以上的企业退税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