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韩城市散装办定期会同质监部门对其散装水泥的质量及化验、计量等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大力推广应用散装水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凡使用水泥总量达到5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比例不得低于90%。凡进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从事散装水泥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防止粉尘和噪声污染。水泥粉尘和噪声不得超过排放标准。
《办法》认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水泥的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韩城市散装办负责征收。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可以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韩城市散装办应按市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韩城市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散装水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项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办法》规定,韩城市行政区域内水泥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韩城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设在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行政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韩城市散装办应当根据全市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分年度向水泥生产企业下达生产散装水泥指导性计划,并为散装水泥生产、使用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使用、返还和管理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