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
【标准名称】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上)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Portland cement and ordinary portland cement
【标准号】 GB 175-1999
【标准发布单位】
【标准发布日期】 1999-07-30
【标准实施日期】 1999-12-01
【标准正文】
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GB 175-1999 代替 GB175-1992
Portland cement and ordinary portland cement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的定义与代号、材料要求、强度等级、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76-199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eqv ISO 680:1990)
GB/T 203-1994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炉矿渣(neq TOCT 3476:1974)
GB/T 750-1992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5 –1991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80 µm 筛筛析法)
GB/T1346-1989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neq ISO/DIS 9597)
GB/T 1596-1991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2847-1996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neq ISO 863:1990)
GB/T 5483-1996 石膏和硬石膏(neq ISO1587:1975)
GB/T 8074-1987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neq ASTM C204:1981)
GB 9774-1996 水泥包装袋
GB 12573-1990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1999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idt ISO 679:1989)
JC/T 667-1997 水泥粉磨用工艺外加剂
JC/T 742-1984(1996) 掺入水泥中的回转窑窑灰
3 定义和代号
3.1 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0~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硅酸盐水泥(即国外通称的波特兰水泥)。硅酸盐水泥分两种类型,不掺加混合材料的称I类硅酸盐水泥,代号P.I。在硅酸盐水泥粉磨时掺加不超过水泥质量5%石灰石或粒化高炉矿渣混合材料的称Ⅱ型硅酸盐水泥,代号P.Ⅱ。
3.2 普通硅酸盐水泥
凡由硅酸盐水泥熟料、6%~15%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普通硅酸盐水泥(简称普通水泥),代号P.O。
掺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得超过15%,其中允许用不超过水泥质量5%的窑灰或不超过水泥质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来代替。
掺非活性混合材料时,最大掺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10%。
4 材料要求
4.1 石膏
天然石膏:应符合GB/T 5483中规定的G类或A类二级(含)以上的石膏或硬石膏。
工业副产石膏:工业生产中以硫酸钙为主要万分的副产品。采用工业副产石膏时,必须经过实验,证明对水泥性能无害。
4.2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的粒化高炉矿渣,符合GB/T1596的粉煤灰,符合GB/T 2847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
4.3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标低于GB/T 203、GB/T 1596、GB/T2847标准要求的粒化高炉矿渣、粉煤灰、火山灰质混合材料以及石灰石和砂岩。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4.4 窑灰
应符合JC/T 742 的规定。
4.5 助磨剂
水泥粉磨时允许加入助磨剂,其加入量不得超过水泥质量的1%,助磨剂须符合JC/T 667的规定。
5 等级强度
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分为42.5、42.5R、52.5、52.5R、62.5、62.5R。
普通水泥强度等级分为32.5、32.5R、42.5、42.5R、52.5、52.5R。
6 技术要求
6.1不溶物
I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0.75%。
Ⅱ型硅酸盐水泥中不溶物不得超过1.50%。
6.2 烧失量
I型硅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3.0%,Ⅱ型硅酸盐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3.5%。普通水泥中烧失量不得大于5.0%。
6.3 氧化镁
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宜超过5.0%。如果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0%。
6.4 三氧化硫
水泥中的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5%。
6.5 细度
硅酸盐水泥比表面积大于300m2/kg,普通水泥80 µ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0%.
6.6 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 min,终凝不得迟于6.5 h,普通水泥初凝不得早于45 min,终凝不得迟于 10 h。
6.7 安定性
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