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提及的“产能置换”作为一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任务,一是要“引导产能有序退出。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形成淘汰落后与发展先进的良性互动机制”。二是要“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支持跨地区产能置换,引导国内有效产能向优势企业和更具比较优势的地区集中,推动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格局。”我个人认为,对产能置换的概念和政策的理解或解读可能有两个版本,一种可以理解为产能过剩行业各自在本行业内进行产能置换;另一种也可以解读为跨地区跨行业的另一种“指标交易”的置换方式。从未来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国家经济结构调整角度,个人更倾向于后者的解读。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就《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稿征求行业协会意见,结合《实施办法》和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的现状,谈点个人的认识和建议。
一、产能置换要有利于化解产能过剩。近几年,被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一部分企业早已停产,一部分企业产能发挥有限,也就是说被淘汰的落后产能是理论上的计算值,而新增产能是实实在在的,对市场增量和冲击是巨大的。所以说,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指标置换新增产能,等于减1又加1,甚至是减1加2,即使“减量置换”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的贡献也是有限的,更何况对被淘汰落指标的界定还时常存有重复计算、虚报产能的异议。
淘汰落后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政府政策和法规的要求;而新增产能是市场需求的反映,是产业技术进步和升级的必然。淘汰落后产能是为了化解产能过剩,而新增产能就很难说也是化解产能过剩了。那么,通过产能置换来新增产能投资项目的做法就值得商榷了。
二、产能置换要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2013年,我国新型干法水泥产能已占总产能的95%以上。这之前,按照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产能就是用新型干法水泥技术淘汰以立窑为主的等落后产能。但今后,落后产能就是规模小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了,再置换产能也就是在单线规模上放大,能源消耗有所降低。尤其是近几年新增水泥产能基本都是相同生产工艺的日产5000吨及以上规模熟料生产线,在水泥生产中关键的窑炉技术和粉磨技术上没有实质性的创新突破。也就是说,今后的产能置换基本是相同水泥生产技术的重复建设,对水泥行业的技术进步促进意义不大。
在产能过剩的背景下,我们的产能置换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有必要放缓,为行业技术创新预留一个发展时空。淘汰落后的产能指标不一定都要置换成新增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