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政发〔2014〕1号)要求,严控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严防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发生,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到2014年底,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2.9%,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3%。
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任务,全市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3.7%,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5%。
到2017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8%,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能源管理
1.大力推广清洁能源。2014年,全市天然气供应量增加到3.21亿立方米,民用和工业、商服、采暖、车用等非民用天然气使用量分别达到40%、 60%。2015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3.5-4亿立方米。2017年,供热和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城乡结合部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洁净煤或再生能源,市区清洁能源使用率提高到50%,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降低到65%以下。
2.实行高污染燃料区域禁燃。2014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80%,并向社会公布;从2015年起,根据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调整划定范围;2017年,实现建成区全覆盖。禁燃区内禁止散烧原煤,煤焦油、重油、渣油和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等高污染燃料以及可燃废物、直接燃用未经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已经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或改作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