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8年左右时间,将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左右
我省将大力推进“6643工程”,到2017年压减6000万吨钢铁、6000万吨水泥、4000万吨煤和3000万标准重量箱玻璃。
按照《方案》,利用8年左右时间,将钢铁产能控制在2亿吨左右;全部关停不符合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要求的独立炼铁(不含国家认定铸造企业)和独立转炉炼钢企业;淘汰450立方米以下高炉、40吨及以下转炉;按照炼铁和炼钢产能匹配原则,通过企业产能置换和整合重组,压减部分产能;按照超量置换原则,通过城市钢厂搬迁、向沿海和资源地转移,压减一批产能。
到2017年熟料产能控制在9000万吨以内,与京津冀的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相适应,产能利用率达到合理水平。
在“十二五”期间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淘汰落后玻璃产能任务的基础上,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提高能耗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玻璃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等手段,再压减、淘汰平板玻璃产能3000万重量箱。
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
根据《方案》,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方式核准、备案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以超量或等量压减为前提,优化布局或退城进园等结构升级项目除外)。
2014年3月底前,全面清理未按照国土、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在建项目(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并登记造册。2014年6月底前,依据《指导意见》分类处理: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环保要求的违规项目一律停建;确有必要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和环境承载能力要求的,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基础上,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抄送省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查后提请省政府报国家有关部委;经国家确认的,补办有关手续,不予认定的一律不得续建,由所在地政府妥善处理;对隐瞒不报的违规在建项目,一经查实,立即停建,金融机构停止发放贷款,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对项目所在地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涉及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经清理确认必须停建的,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处理、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要主动接受舆论和社会监督,鼓励公民、企业实名举报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所有违规在建项目的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清理整顿已建成违规产能
2014年3月底前,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全面清理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已建成违规产能(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对已建成违规产能,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质监部门在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齐必要手续之后,依法受理其生产许可申请。将工艺装备落后、产品质量不合格、能耗及排放不达标的项目,列入淘汰落后年度任务加快淘汰。
疏堵结合化解过剩产能
2014至2015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淘汰范围内的钢铁落后产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熟料和磨机)1800万吨,淘汰平板玻璃落后产能3000万重量箱。
2016至2017年,适度提高淘汰标准,再压减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非新型干法水泥熟料产能114万吨。
2014年6月底前,通过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标准及施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政策,倒逼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产能退出市场;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必须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为单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减量置换,并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联合对产能置换方案予以确认并公告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置换产能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产能减量置换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备案,建成后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先淘汰置换产能,后投产新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