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近期,江西玉山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万年青)与贷款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64032011280190),授信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期间为一年。因银行信贷工作的需要,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和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万年青”)自愿为玉山万年青提供担保,并分别与浦发银行南昌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YB6403201128019001号)(编号:YB6403201128019002),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化解风险,由玉山万年青做反担保,并签署《反担保保证合同》。
上述事项经过股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并由股份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二、相关公司基本情况
1、南方万年青于2007年省工商局批准成立的,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刘明寿,经营范围:硅酸盐水泥熟料及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销售。
南方万年青最近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15617.51万元,负债总额为254904.14万元,净资产为160713.37万元,营业收入为257222.68万元,利润总额为26662.5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2717.83万元。
2、玉山万年青经玉山工商局批准成立,法定住所:江西省玉山县岩瑞镇。法定代表人:江尚文。公司经营范围:硅酸盐水泥熟料及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销售等。
玉山万年青最近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84744.29万元,负债总额为44166.09万元,净资产40578.20万元,营业收入50540.97万元,利润总额4624.94万元,净利润3441.72万元。
南方万年青为股份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浦发银行南昌分行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编号: YB6403201128019001
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1、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下列债权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2、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3、保证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1.4、争议以及解决方式:协议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该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2、保证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浦发银行南昌分行
合同名称:《保证合同》
编号:YB6403201128019002
2.1、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形成下列债权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2、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除了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2.3、保证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4、争议以及解决方式:争议以及解决方式:协议产生的纠纷和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债权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非排他性的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仍应该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3、甲方: 江西万年青水泥有限股份公司
乙方: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丙方:江西玉山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
合同名称:《反担保保证合同》
3.1、被保证的债权种类:甲乙双方根据与贷款人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并包括《保证合同》无效情况时丙方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
3.2、保证方式:本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3、保证范围:(一)借款人应向甲乙双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二)借款人清偿所支付的全部款项(本金、利息、复息、违约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
3.4、保证期间: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甲乙方履行完担保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