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召开的西安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决定》,决定对《西安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诸多条款作出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水泥使用总量在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该市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配制、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条例还增加条款规定,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设计单位应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设工程应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得注明使用国家列入禁止目录的现场配制浆体材料技术。
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增条款规定,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责任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