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欲淘汰Φ3.2米以下磨机说起
前几年就听到国家要颁布淘汰Φ3.2米以下小型磨机的说法,去年(2011年)在威海粉磨会议上,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理由是在粉磨装备中,应该废除的是以钢球完成粗磨这种低能量转换效率的工艺,而且管磨机直径越大,其能量的转换效率就越低。然而,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以为管磨机的大型化有如窑的大型化一样,是节能的大势所趋,至少这种淘汰小型管磨的作法容易使人产生错觉。
时过不足一年,在山东考察一些小粉磨站时,发现国家的这个政策导向已经大显神威。既然大型管磨机不被淘汰,一些粉磨站已经倾其所有,投资1200万元,购置安装了Φ3.8米的管磨,看似该粉磨站可以躲过勒令停产的厄运了。可是如此运行的结果是:32.5复合水泥的电耗由原来33kWh/t反上升到40kWh/t。尽管国家对它暂时不限制了,但增高的能耗又怎能使企业生存呢!更令人心焦的是,这种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政方针唱反调的政令,还在被相当多的地方官员推广,鼓励不少粉磨站继续仿效。
按粉磨技术的先进发展趋势,这类小磨机的技改出路应该是在原管磨机前增加辊压机,成为联合粉磨工艺,投资额并不会那么多,电耗却可以降到30kWh/t以下,而且小型磨机在细磨方面要比大型管磨发挥无可比拟的优势,还从机械上滑动轴承改为滚动轴承提供可能,进一步降低电耗。但当前各级地方政府的答复是,不允许这种增产的技术方案;那么,购置大磨机不是同样会增产吗?而此时官员却说只要等量置换就可以。看来,这种似懂不懂的解释,莫非真不知道加辊压机方案也可以有同样等量转换的效果。
听说早在2010年国家环保部就下达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行业依此制定了HJ467-2009《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不知基层有多少人见到过该通知和标准,在所到调查的企业,很少有答复见过,而且告诉谁要想问或看相关文件,就会被指责是对领导的不信任。由此看来,政府官员太好当了,他们真是金口玉言,字字千金呀!
按道理,国家的政策应当是提倡企业的节能,而不是看企业的大小及装备的规格;产业政策无须、也不应指定淘汰多大规格的装备,而是取决于单位产品能耗的高低。比如:可以规定,粉磨站建设小于28kWh/t水泥的生产线不但批准,而且应当鼓励;相反,大于35kWh/t水泥的生产线则应该关闭。这才是符合市场竞争法则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不是只追求大,而是追求技术工艺与管理的先进,并且防止落后工艺因为先投产而占据了总量。上述的标准中可能对技术装备划分了等级,而且规定了三级以外的技术装备水平不能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自然也就不能通过审核。显然,这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出发点相违背,而且很容易因外行而误伤了某些节能的装备或措施。
在我国,人为审核的办法不仅浪费大量人力,而且往往滋生了腐败行为,有权的人得到好处后,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评定。由此,不由让人想起当前国家正在对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政策,其实,对工业用电又何尝不能采用,而且其效果远比民用电更为显著。比如,在28kWh/t电耗水平时,电价为0.70kWh/t,每升高3kWh/t电价上调0.30kWh/t等等。如此之类的政策看似比划分装备规格等级要复杂些,但并不难操作,只要看其不同品种水泥的销售量及耗电量就可以一清二楚。当然,这里还要有些细节值得研究,比如不同品种、熟料的不同来源等等,从此还可以想到,此政策必将鼓励改善熟料的易磨性及高标号水泥的生产。这才能真正有利于企业之间比水平、比技术、比节能。
如此注重表面形式的案例不是唯一,比如曾规定大于5000t/d生产线要由国家批准,以达水泥生产不要盲目扩张的目的。但是立即出来很多称之为4500t/d的生产线,其实装备规模与之完全相同,而且巧妙地获得地方批准,丝毫未起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作者:谢克平】
——从欲淘汰Φ3.2米以下磨机说起
前几年就听到国家要颁布淘汰Φ3.2米以下小型磨机的说法,去年(2011年)在威海粉磨会议上,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理由是在粉磨装备中,应该废除的是以钢球完成粗磨这种低能量转换效率的工艺,而且管磨机直径越大,其能量的转换效率就越低。然而,在很多人的心目中,以为管磨机的大型化有如窑的大型化一样,是节能的大势所趋,至少这种淘汰小型管磨的作法容易使人产生错觉。
时过不足一年,在山东考察一些小粉磨站时,发现国家的这个政策导向已经大显神威。既然大型管磨机不被淘汰,一些粉磨站已经倾其所有,投资1200万元,购置安装了Φ3.8米的管磨,看似该粉磨站可以躲过勒令停产的厄运了。可是如此运行的结果是:32.5复合水泥的电耗由原来33kWh/t反上升到40kWh/t。尽管国家对它暂时不限制了,但增高的能耗又怎能使企业生存呢!更令人心焦的是,这种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政方针唱反调的政令,还在被相当多的地方官员推广,鼓励不少粉磨站继续仿效。
按粉磨技术的先进发展趋势,这类小磨机的技改出路应该是在原管磨机前增加辊压机,成为联合粉磨工艺,投资额并不会那么多,电耗却可以降到30kWh/t以下,而且小型磨机在细磨方面要比大型管磨发挥无可比拟的优势,还从机械上滑动轴承改为滚动轴承提供可能,进一步降低电耗。但当前各级地方政府的答复是,不允许这种增产的技术方案;那么,购置大磨机不是同样会增产吗?而此时官员却说只要等量置换就可以。看来,这种似懂不懂的解释,莫非真不知道加辊压机方案也可以有同样等量转换的效果。
听说早在2010年国家环保部就下达了“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行业依此制定了HJ467-2009《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不知基层有多少人见到过该通知和标准,在所到调查的企业,很少有答复见过,而且告诉谁要想问或看相关文件,就会被指责是对领导的不信任。由此看来,政府官员太好当了,他们真是金口玉言,字字千金呀!
按道理,国家的政策应当是提倡企业的节能,而不是看企业的大小及装备的规格;产业政策无须、也不应指定淘汰多大规格的装备,而是取决于单位产品能耗的高低。比如:可以规定,粉磨站建设小于28kWh/t水泥的生产线不但批准,而且应当鼓励;相反,大于35kWh/t水泥的生产线则应该关闭。这才是符合市场竞争法则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不是只追求大,而是追求技术工艺与管理的先进,并且防止落后工艺因为先投产而占据了总量。上述的标准中可能对技术装备划分了等级,而且规定了三级以外的技术装备水平不能申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自然也就不能通过审核。显然,这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出发点相违背,而且很容易因外行而误伤了某些节能的装备或措施。
在我国,人为审核的办法不仅浪费大量人力,而且往往滋生了腐败行为,有权的人得到好处后,可以不负任何责任的评定。由此,不由让人想起当前国家正在对民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政策,其实,对工业用电又何尝不能采用,而且其效果远比民用电更为显著。比如,在28kWh/t电耗水平时,电价为0.70kWh/t,每升高3kWh/t电价上调0.30kWh/t等等。如此之类的政策看似比划分装备规格等级要复杂些,但并不难操作,只要看其不同品种水泥的销售量及耗电量就可以一清二楚。当然,这里还要有些细节值得研究,比如不同品种、熟料的不同来源等等,从此还可以想到,此政策必将鼓励改善熟料的易磨性及高标号水泥的生产。这才能真正有利于企业之间比水平、比技术、比节能。
如此注重表面形式的案例不是唯一,比如曾规定大于5000t/d生产线要由国家批准,以达水泥生产不要盲目扩张的目的。但是立即出来很多称之为4500t/d的生产线,其实装备规模与之完全相同,而且巧妙地获得地方批准,丝毫未起到宏观调控的效果。
【作者:谢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