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6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仁特水司[2009]29号文件《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获知;因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人民水泥及本公司,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洋信用社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对人民水泥的基本账户执行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此外,建设银行仁寿县支行也于2009年6月24日冻结了人民水泥公司账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水泥收到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法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相关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人民水泥账户冻结情况:
2009年6月24日,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洋信用社致人民水泥《账户冻结告知书》,内容为“因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水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我社协助冻结存款,根据有关规定,我社对你公司账户执行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
截至目前,人民水泥、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7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重大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获知;因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人民水泥及本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峨眉山工行”)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的基本账户执行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
同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第12-1号、第13-1号、第14-1号、第15-1号《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事项请详见2009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29号)。
上述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西湖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相关财产并向西湖法院提供了担保,西湖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09年6月25日,西湖法院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峨眉山工行“因办案,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属支行(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存款32,550,000元,请暂停支付6个月(从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第12-1号、第13-1号、第14-1号、第15-1号《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一)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峨眉山工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乐山中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原告向乐山中院提供了担保,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账户限额3,1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峨眉山工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乐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以原告自有资金提供担保,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中的存款2,8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