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2 10:51:29 来源:水泥人网

关于编制“建设部‘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建设部“十一五”技术公告》的通知

水泥人网

【时效性】

【颁布单位】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

【颁布日期】 20060429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名称】

【题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工作,推进建设领域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创新,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令),我部“十五”期间发布了“十五期间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公告了《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以下简称《218号技术公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发挥了“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218号技术公告》的技术导向作用,促进了建设领域各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

为了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村庄整治等建设领域的重点工作,我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加强发布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技术公告工作,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推广应用建设领域新技术、限制禁止使用不适用技术工作,支撑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全称改为“建设部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全称改为“建设部技术公告”,并同时按照建设事业五年发展规划时间序列编制发布。现将编制《建设部“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和《建设部“十一五”技术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编制

(一)编制内容要求

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应以支撑建设事业重点工作为目标,具体内容应从技术发展与推广应用的角度,提出该技术领域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十一五”期间的技术发展目标、任务与工作措施。

(二)工作分工

编制重点推广技术领域的工作,由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城市建设研究院及相关行业学(协)会等分别负责相应领域的编写工作。

工作分工、编写提纲及具体要求详见“建设部‘十一五’重点推广技术领域内容撰写要求”(附件1)。

请编制单位于2006年5月13日前将初稿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

二、关于技术公告的编制

(一)提案内容

提案是指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建议推广技术、限禁技术的建议案,是编制技术公告的基础,采取面向全社会征集的方式进行。提案分为新增提案、修订提案、不再列入提案三种类型。

新增提案是指所提技术已达到发布要求,但在《218号技术公告》(见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 “建设科技”栏目)中尚未列入的提案;修订提案是指在《218号技术公告》中所提技术已经公告,但需修订其中内容的提案;不再列入提案是指在《218号技术公告》中所提技术已经公告,但在拟发布的公告中不需再公告的提案。

新增提案如为推广技术,应是符合重点推广技术领域要求,且技术先进、成熟、辐射性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技术;如为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则应是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使用要求的技术。

修订提案请在提案表中注明《218号技术公告》相关技术编号、公告类型、技术名称、技术领域、需修订的内容及修订理由等。

不再列入提案请在提案表中注明《218号技术公告》相关技术编号、公告类型、技术名称及不再列入的理由。

本次征集的技术公告提案内容涉及范围请参考“《建设部“十一五”技术公告》技术分类框架”(附件2,以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建设科技”栏目中发布的为准)。超出分类框架范围的提案请同时对分类框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二)提案方式

提案将在全社会广泛征集,无论单位(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学(协)会,事业单位,企业)、个人均可提出提案。单位提出的提案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提案需署真实姓名。

提出提案需填写“《建设部“十一五”技术公告》提案表”(附件3),并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提案工作由各有关单位、学协会协助组织(分工建议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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