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2 14:13:41 来源:水泥人网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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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颁布单位】 环保总局

【颁布日期】 20020719

【实施日期】 200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

【名称【题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2002年7月19日第五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项目建设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对本规定附表一以外的其他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条 对地方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按第六条规定办理。

第四条 对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二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本规定附表二以外的其他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原则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建议或调整建议:
    (一)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建设项目投资性质、立项主体、建设规模、工程特点等因素为依据,分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两类规定审批级别;
(二)对化工、印染、酿造、化学制浆、农药、电镀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国家限制建设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七条 凡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意见。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第十条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中央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目录(试行)
    项目类别项目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
    一、预算内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二、专项建设基金项目
    1、水利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2、铁路建设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新建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铁路扩建项目。
    设计年吞吐量1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泊位;万吨级及以上泊位深水岸线使用
    3、港口建设基金
    跨省(区、市)的内河航运工程
    国家干线公路,新建高速公路;长度50公里及以上穿越环境敏感区的一级公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一、二级公路;长度2000米及以上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
    4、内河建设基金
   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民用机场扩建项目;2亿元及以上的空管和飞机维修项目、军民合用机场扩建。
    5、公路建设基金
    全部
    6、民航建设基金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
    三、核工程、绝密工程
    四、军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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