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11 14:38:42 来源:水泥人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水泥人网

【时效性】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70603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国税函〔2007〕599号

【名称】

【题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7号)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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