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工信部节[2010]171号
【名称】
【题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推动重点用能行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部署,2010年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以下简称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能耗限额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作用
根据《节约能源法》要求,为加强重点用能行业节能管理,2008年,国家发布并实施涉及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的22项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规定了产品(装置)强制性能耗限额限定值、准入值和先进值指标。能耗限额标准的发布实施,为强化现有和新建生产能力节能管理、实施能耗准入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供了依据。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能耗限额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作用,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的指导,创新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具体安排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制订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达不到能耗限额限定值的落后产能应及时予以淘汰,新建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标准。
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企业自查、地方监察、国家抽查三个阶段组成。
企业自查阶段:由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能耗限额标准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地方监察阶段:由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地区内的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并将监察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国家抽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对各地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会、深入基层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时间安排:
2010年4月-6月,企业开展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自查;
2010年7月-10月,各地对企业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开展专项监察;
2010年11月-12月,国家对各地执行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和节能监察(监测)机构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节能执法机构、重点用能企业的主动性,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创新实施机制,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按时完成各阶段任务。
(二)各地在自查和监察工作中要切实按照本通知和限额标准要求,科学、客观地开展自查和专项监察,严禁弄虚作假。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解决措施和淘汰计划,如实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三)监察过程中对不符合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落后产能,应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
(四)总结推广宣传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好的地区和企业经验,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和设备的舆论氛围。
为了配合各地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近期我部拟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能耗限额标准培训。具体时间和内容另行通知。
联 系 人:袁令,李晓
联系电话:010-68205367,68205368
邮 箱:jienengchu@miit.gov.cn
附件:22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22项能耗限额标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