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颁布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龙政综〔2010〕150号
【名称】
【题注】
新罗区、永定县、武平县、长汀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6]608号)精神,加快我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上报市经贸委的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和淘汰落后水泥企业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我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计划为310万吨,其中:新罗区168万吨、永定县82万吨、长汀县24万吨、武平县36万吨。同意新罗区岩山福利水泥厂等16家机立窑水泥企业列入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附后)。请你们督促有关企业认真做好淘汰关闭的有关工作,确保按时平稳关闭。
二、列为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必须执行A类差别电价,执行时间和标准以省经贸委及省物价局文件为准。
三、列为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按生产许可证核定水泥产能每万吨奖励20万元,奖励标准不再逐月递减。水泥熟料生产企业按2/3计发,粉磨企业按1/3计发(配套机立窑的水泥磨机,以机立窑核定产能,单独粉磨生产线,按粉磨企业核定产能和奖励)。企业在履行关闭程续后,先付给50%奖励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及前期费用,剩余50%奖励资金,必须在做好放射源送储及职工安置的前提下,按时完成机立窑及所有机械设备拆除,并经市、县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现场验收后,方能领取。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前完成设备拆除,超过规定时间未能拆除的企业不予奖励。对未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造成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企业,将酌情扣减奖励资金。对放射源安全及时送储的企业,每个机立窑补助送储费0.5万元。
四、对2009年内关闭淘汰的水泥企业,每万吨水泥产能奖励资金低于20万元的,可按20万元/吨给予奖励(含中心城区关闭的水泥企业)。
五、所有关闭淘汰的水泥企业不得保留粉磨站或转产胶结材等低品质水泥类产品。为鼓励煤矸石资源综合利用和解决当前露天焙烧煤矸石的污染问题,新罗区和永定县可以各选择1—2座靠近煤矿的淘汰机立窑进行煤矸石机械化焙烧试验。被县(区)经贸部门商环保部门确定为煤矸石机械化焙烧试验的淘汰机立窑,可向市水泥结构调整办公室申请延期拆除,经批准延期拆除的企业不扣减奖励资金。试验成功并经环评许可的可转产煤矸石混合材。
以上通知同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有关部门。
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doc(59.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