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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日前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0]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公司自2008年至2010年5月陕西证监局专项检查时,存在代关联方陕西耀县水泥厂置业有限公司垫支或承担水电费用约500万元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规定。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于已经形成的代关联方垫支或承担的水电费用进行认真核实,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对尚未清理的余额,要立即制定追索计划,限期收回,并建立切实可行的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公司应针对上述问题形成整改报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送陕西证监局。
公司将尽快研究整改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