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1、承诺真实、准确、完成、公平和及时的公布定期报告、披露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收中国证监会和深证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活动。
4、本公司保证向深证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发行对象承诺
1、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材股份)及实际控制人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材集团)承诺:
(1)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天山股份及天山股份其他股东的利益。
(2)在中材集团、中材股份作为天山股份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期间,保证中材集团、中材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天山股份(包括天山股份所控股企业)在同一销售市场上不进行相同经营业务的投入,不从事与天山股份相同或类似的生产、经营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对天山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业务竞争。
(3)中材集团、中材股份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中材集团、中材股份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天山股份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书为有效之承诺。
2、关于锁定期的承诺
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材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持有本公司163,171,495股股份,中材股份承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果届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该等股份转让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
三、保荐人承诺
1、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2、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保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