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6 17:50:16 来源:水泥人网

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数据库】

【标准名称】 水泥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标准名称(英)】 Emission standards for pollutants from cement indu

【标准号】 GB 15-85

【标准发布单位】

【标准发布日期】

【标准实施日期】

【标准正文】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水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特别订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水泥企业。

1.标准的分类本标准根据水泥企业的生产特点和所处地区,将其所处的地区分为四个类区,按类区规定不同的排放标准。一类区:是指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的地区。二类区:是指滨海和内地重要城市的近郊区,县城的居民区和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三类区:是指普通城市的远郊区、县城的近郊区和独立的工业区。四类区:是指污染程度轻的城镇和偏僻的农村。

2.标准值

2.1热力设备排出的废气应符合表1规定。表1 2.2通风设备排出的废气应符合表2规定表2 2.3新建设备的废气烟囱,最低高度应符合表1、2规定。对于多个并列烟囱(彼此间距小于烟囱高度)的高度,除符合表1的规定外,还应保证废气中的有害物对环境的污染程度不得超过本类地区的大气质量标准。新建热力设备的废气,在烟囱排出口的烟速应大于当地10年的环境平均风速。

3.其他规定

3.1热力设备的废气超标排尘时间,全年不超过350小时。 3.2各企业对挖潜、革新、改造等技术措施项目的污染物治理设施要与主体设施实行“三同时”,其污染物排放量仍按规有生产设备的规定执行,对暂时不能完全治理的各种经常性的扬尘点,应将其转化为排放点,并用收尘装置将废气净化处理。经过收尘设备净化的含尘废气不得直接向室内扩散,应由通风管排放,其排尘量应达到本标准的规定。 3.3凡净化含尘废气所用的水,尽量循环再利用;排人下水道的废水不得超过当地污水排放标准。窑灰和废渣要全部回收利用,不堆乱堆和倒入江湖中而造成再次污染环境。?3.4本标准的排放浓度,系指设备正常运行时排放单位标准体积废气中所含粉尘及有害物的重量(即毫克/标准立方米)。单位产品排放量,系指各设备生产每吨产品所排放的有害物重量(即公斤/吨产品)。烟尘,系指伴随烟气或化学热力反应的废气而排放的粉尘。 3.5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能满足当地环境特殊要求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标准的监测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水泥企业废气排放污染物监测方法》。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提出。本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合肥水泥研究院负责起草。本标准委托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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