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人网】 於二零一零年五月五日,华润水泥投资(代表本公司若干中国附属公司)与华润电力(贺州)订立水泥供应协议。华润水泥投资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经计及根据水泥供应协议销售水泥,并与本公司向华润集团(包括及不限於华润电力集团)销售水泥产品合并计算将导致修订先前於招股章程所述的有关年度上限。
由於华润电力(贺州)为华润电力的全资附属公司,而华润电力则为本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故华润电力(贺州)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水泥供应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水泥供应框架协议以及水泥供应协议的适用百分比率按年度基准少於2.5%,故此,水泥供应协议项下的持续关连交易及先前於招股章程所述的有关年度上限的修订仅须遵守载於上市规则第14A.45条至第14A.47条的申报及公告规定及上市规则第14A.35(1)条及第14A.35(2)条的规定,而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