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9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名称】
【题注】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
9月26日,国务院批转了我委等十部门上报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根据通知要求,我委将对水泥和平板玻璃现有在建项目和未开工项目进行认真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水泥: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投产的在建项目、已核准未开工项目(含水泥熟料线和粉磨站)。
平板玻璃: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点火的在建项目、已备案未开工项目。
二、清理内容
在建项目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各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备,建设内容与申报内容是否一致。
各省市自治区已核准未开工项目按下列要求进行清查:是否符合国家和区域规划布局要求,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函等项目核准所必须的相关材料。
水泥项目还要提交石灰石矿山开采许可证。平板玻璃项目应符合我委六部委文件(发改运行[2006]2691号)和平板玻璃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52号)的要求。
三、清理项目处理办法
对各省市自治区已核准未开工的水泥项目、已备案未开工的平板玻璃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须经我委组织论证和核准。
对所有拟建的水泥、平板玻璃项目各省、区、市一律不得核准或备案。须按投资管理规定和程序,由各省、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报我委论证和核准。
对在建平板玻璃项目,必须按六部委文件和准入条件的要求认定后方可点火。
四、组织及时间要求
各地将水泥、平板玻璃在建项目、已核准或备案未开工项目基本情况列表上报(见附表一、二.pdf)。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抓紧组织有关方面,对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在建、未开工、拟建项目逐一进行清查,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情况上报我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