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性】
【颁布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文号】 杭政办函〔2009〕317号
【名称】
【题注】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推进我市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水泥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水泥工业“总量控制,淘汰落后的”的产业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淘汰我市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即日起直径1.83米(含)以下的磨机不得从事水泥粉磨生产;
(二)2009年底前淘汰直径2.4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三)2010年底前淘汰直径2.4米~2.9米的水泥磨机。
二、政策措施
(一)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水泥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一律不予进行符合产业政策确认,质监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领。
(二)对限期淘汰的水泥磨机到期后仍继续生产水泥的企业,一律取消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资格和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三)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差别水价的有关政策规定,提高落后工艺生产的资源能源供给价格。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机的企业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产品质量方面的监控,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
(五)使用限期淘汰水泥磨机的水泥生产企业转产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土地使用权。
(六)淘汰落后水泥粉磨能力的水泥生产企业改建、扩建水泥粉磨生产线的,必须符合规划、环保、能源的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等量淘汰”原则,必须选用直径3米以上、配备辊压机等节能设施且产能在60万吨以上的水泥磨机,并逐级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三、奖励政策
(一)市政府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各区、县(市)淘汰水泥磨机的以奖代补,各地要安排落实相应的专项配套资金。
(二)奖励标准:
1.对拆除直径1.83米水泥磨机生产线的企业,每拆除1条奖励5万元。
2.对拆除直径2.2米水泥磨机生产线的企业,每拆除1条奖励10万元。
3. 对拆除直径2.4米水泥磨机生产线的企业,每拆除1条奖励15万元。
4.对拆除直径2.6米及以上水泥磨机生产线的企业,每拆除1条奖励20万元。
5.对直径2.2米及以上水泥磨机生产线不拆除、转产他用的,按标准减半奖励。
6.对直径2.4米及以上水泥磨机生产线提前在2009年底前拆除的,每条再增加奖励5万元。
四、考核验收
(一)将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淘汰工作列入对各区、县(市)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考核,有关区、县(市)政府要将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淘汰工作方案报市经委,市经委根据方案按年编制奖励资金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二)由市经委牵头,每年年初组织市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环保局等部门,对上年度区、县(市)落后水泥粉磨生产能力淘汰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具体考核验收标准由市经委负责制订。
(三)市政府根据考核验收结果下达奖励资金。对使用已淘汰的水泥磨机继续从事水泥粉磨生产并经查证属实的,收回已发奖励资金;对违规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追究主管部门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