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南昌亚东与方大特钢订立该协议,据此,南昌亚东同意向方大特钢购买矿渣,年期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监於方大特钢为本公司关连人士,故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由於按年度基准计算之适用比率超过0.1%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交易仅须受申报及公告规定所限,而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该协议
日期
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
订约方
1.南昌亚东,买方
2.方大特钢,卖方
年期
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交易性质
南昌亚东向方大特钢购买矿渣。
条款
根据该协议,南昌亚东同意向方大特钢每月购买35,000至42,000吨矿渣。条款乃南昌亚东与方大特钢按公平基准磋商,并按各方日常业务中一般商业条款厘定。根据该协议之矿渣单位购买价将以可作比较之当前矿渣每单位市价以5%折扣厘定,不逊於独立第三方供应商向本集团所提供者。交易将按月以现金结算。
过往交易及上限金额
南昌亚东自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以来一直向方大特钢购买矿渣。截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二零零八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十一个月,南昌亚东向方大特钢购买之矿渣总值分别约人民币16,732,423元及人民币20,477,263元。於二零零八财政年度及截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零九财政年度」)之过往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0,217,600元及人民币25,000,000元。
年度上限
於截至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一零财政年度」),交易之年度上限将约为人民币31,000,000元。
年度上限之基准
年度上限之基准乃经参考(i)南昌亚东与方大特钢上一年之相关交易款额;(ii)南昌亚东向方大特钢购买矿渣数量之预测增长;及(iii)矿渣当前市价後厘定。
二零一零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金额较二零零九财政年度增加,主要归因於本年度市场矿渣供应短缺,故预期矿渣价格将由二零零八财政年度及二零零九年首十一个月期间之平均价格分别每吨人民币37元及每吨人民币54元增加约62%及11%至二零一零年每吨约人民币60元。此外,随着中国基建投资之强势持续,董事及管理层预期,主要用於基建项目之矿渣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之需求呈增长趋势,而由於矿渣为生产矿渣硅酸盐水泥之主要原料之一,故购买矿渣之数量将有所上升。
进行交易之原因及好处
本公司订立该协议之原因及好处为其有助本集团以合理价格为旗下水泥厂取得稳定一致之矿渣供应。
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相信,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及上文所述年度上限均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股东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南昌亚东为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分别由江西亚东、亚东投资及方大特钢拥有50%、25%及25%权益。监於方大特钢为南昌亚东之主要股东,故方大特钢属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按年度基准计算之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於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交易仅须受申报及公告规定所限,而获豁免遵守有关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资料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制造及销售水泥、混凝土及相关产品。南昌亚东之主要业务为制造及销售水泥产品。
方大特钢之主要业务为生产及销售钢材。
释义
「该协议」指南昌亚东与方大特钢就交易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零年一月八日之矿渣购买协议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亚洲水泥(中国)控股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方大特钢」指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称南昌长力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其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方大特钢持有南昌亚东25%股本权益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江西亚东」指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中外合资合营企业,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南昌亚东」指南昌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中外合资合营企业,分别由江西亚东、亚东投资及方大特钢拥有50%、25%及25%权益
「亚东投资」指亚东投资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之外商独资企业,为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指南昌亚东根据该协议向方大特钢购买矿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