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0年1月7日上午9: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41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海泉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167,432,9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单新生、李艳芳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经与会股东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167,432,90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从中国民生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经与会股东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167,432,90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为驻马店市豫龙同力水泥有限公司从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经与会股东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167,432,90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为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从中国银行宜阳县支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四)经与会股东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167,432,90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的议案》。
(五)经与会股东审议并记名投票表决,会议以167,432,901股同意,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为洛阳黄河同力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从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单新生、李艳芳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东大会规则》、《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文件汇编
(二)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三)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同力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