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码:CBL_20100105_1015818314
所属行业:商业服务
标讯类别: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国内政府资金
投资金额:0万元
所属地区:河南
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更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委托方同意,将新乡市李固水泥厂(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公开出让,现予以公告。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石女士
联系电话:0373-3055037
联系地址:新乡市人民路东段115号
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转让标的企业位于辉县市孟庄镇后李固村东,创建于1958年,为市属国有企业,厂区占地面积278.112亩。主要生产水泥产品,现有职工1361人,其中,在职职工673人,离退休职工688人。
三、转让标的企业产权构成情况
新乡市人民政府持有转让标的企业100%国有产权,本次转让标的为新乡市李固水泥厂100%国有产权。
四、产权转让的批准情况
此次产权转让行为已经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李固水泥厂改制方案的批复》(新企改[2009]6号)批准,并于2009年9月29日经新乡市李固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五、转让标的企业审计、资产评估情况
经中介机构审计,截止2008年12月31日,转让标的企业资产总额为12499.98万元,负债总额为8172.96万元,净资产为4327.02万元。
经中介机构评估,截止2008年12月31日,转让标的企业资产总额为10120.70万元,负债总额为8172.96万元,净资产为1947.74万元,评估报告已经新乡市国资委备案。转让标的企业具体资产负债情况详见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新乡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新乡市李固水泥厂改制方案的批复》(新企改[2009]6号)等相关资料。
六、意向受让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支付能力。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商业信用。
3、同意并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新乡市李固水泥厂企业改制方案》、新乡市李固水泥厂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的《新乡市李固水泥厂职工安置方案》及《补充方案》内容执行。
4、意向受让方是自然人的,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能独立承担新乡市李固水泥厂的全部债权、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6、受让方须接受安置原企业愿意进入新公司的在职职工,并保证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原企业职工。
7、鉴于辉县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郭建社二○○八年十二月五日托管新乡市李固水泥厂后,已垫支、集资用于转让标的企业新上生产线项目、改制过程所需费用及其它费用合计约2500万元。本次产权转让,其他受让方在报名时,须将连同转让标的企业所欠的各项社会保险金、集资款和其他职工安置费用合计约6000万元(具体数字以相关部门审核为准),缴纳到转让方、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企业改制指导组、新乡市李固水泥厂共同指定账户,保证职工的妥善安置。若未受让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8、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对转让标的企业发展规划和经营思路方案,按转让标的企业第三届二十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新水工字[2009]第2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9、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挂牌期限:自公告刊登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八、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企业法人单位受让方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受让意向登记表》;
2、企业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国内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4、企业简介,包括:
(1)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概况(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
(2)企业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
(3)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图;
(4)企业经营发展思路、战略规划。
5、企业经审计的2008年财务报表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政策说明);
6、企业同意收购转让标的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7、意向受让方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企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8、提交2008年全年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9、所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注:报名时请提交所有证件的原件,审查后退回。)
(二)自然人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受让意向登记表》;
2、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自然人证明文件;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多人联合报名时须提交委托书);
4、报名者简历(包括以往经营业绩);
5、本公告转让条件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6、转让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申请程序按国家国有产权转让规定办理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将与新乡市产权交易中心协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具体情况另行通知意向受让方。
十、其他事项
1、我中心对本项目可能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2、新乡市李固水泥厂的现托管方作为意向受让方的条件按照该厂第三届二十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