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16 11:29:12 来源:水泥人网

江西万年青水泥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9年11月13日上午8:30;

3、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主持人:董事长刘明寿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0月24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00,018,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2%。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具体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授权办理到期银行综合授信续贷的议案》

表决情况:200,018,07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表决结果:获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增加2009年度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00,018,07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表决结果:获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律师、肖兰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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