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的提案。
二、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09年11月13日上午8:30;
3、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京东大道399号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主持人:董事长刘明寿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于2009年10月24日发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200,018,07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52%。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所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表决通过。
具体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授权办理到期银行综合授信续贷的议案》
表决情况:200,018,07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表决结果:获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增加2009年度综合授信及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00,018,076股同意,占有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表决结果:获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律师、肖兰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9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