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高管违规炒股3保荐代表人造假1人操纵市场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通报称,对王建超、卢宪斌、夏世勇、李建军等4名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对保荐代表人王志妮和林霖对个人经历做虚假陈述,对保荐代表人张庆升隐瞒同时在保荐机构和其他商业机构任职,对卢道军操纵市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分别给予王建超、卢宪斌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分别给予夏世勇、李建军警告;给予林霖、王志妮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处罚,对张庆升采取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的处罚;没收卢道军操纵市场违法所得34.96万元,并处以罚款34.96万元。
经查,2007年4月12日至2009年4月3日,王建超任安徽海螺水泥[43.89 1.41%]副总经理。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个人证券账户有16个交易日交易过“海螺水泥”股票,累计买入109600股,卖出48477股。
2008年8月6日至2009年2月12日,卢宪斌任祁连山[13.54 1.50%]监事。2008年11月,卢宪斌买入“祁连山”股票34400股,卖出34400股。
2007年11月12日至2009年1月21日,夏世勇、李建军分别任金发科技[9.02 1.58%]副董事长和董事、总经理。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通过其妻子委托熊某代为卖出夏世勇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证券账户又买入18400股。2008年12月26日,李建军委托方某代为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卖出230000股,当日又买入100000股,12月30日,卖出580000股。
证监会认定,上述4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内又买入”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将依法查处此类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同时,证监会再次提醒,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广大股东的合法利益。